2023年1月18日,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流程,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2020年,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2年暂行期限已过,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要求,我局于2022年3月启动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计划扩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修改相关条款,最终形成新的《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2年3月10日,我局修订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征求了意见,收回有效意见4份,10个盟市未提出修改意见,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也未反馈意见。同时,在我局官网“征集调查”栏目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我局按照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2022年5月11日,我局组织召开专家研讨论证会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专题会议,对《办法》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和再次征求意见。2022年5月13日我局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先后征集的42条意见和建议,采纳35条,未采纳2条,部分采纳5条,最终形成送审稿与5月18日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6月6日通过审查。2022年11月16日,经分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2023年1月5日,经2023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等规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二十条内容及10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起草依据、许可条件、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扩充后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分类目录(由6大类7小类扩充到8大类13小类),受理部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的现场核查、整改以及撤销和注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了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的信用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附件列出了《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样本)》《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相关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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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监管 监督 食品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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